佰維存儲(688525):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管理制度
深圳佰維存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佰維存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程序,保證公司依法及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規范運作》(以下簡稱《規范運作》)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佰維存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按照《上市規則》《規范運作》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實施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的,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的適用情形 第三條 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可以無須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審慎判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實行事后監管。 第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披露。 第五條 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商業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引致不當競爭、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擬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認定為國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境內法律法規或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七條 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條 本制度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的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簽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三章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事項的內部管理流程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在董事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協調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事務,對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的決策提出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條 證券與法務部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機構,接受董事會秘書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信息披露暫緩與披露的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各分、子公司應根據其職責,及時將事項內容、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暫緩披露的期限、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書面保密承諾等資料以書面形式提交證券與法務部,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二條 公司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擬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并經董事長簽字確認后,妥善歸檔保管。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登記的事項一般包括:暫緩與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暫緩與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暫緩披露的期限,暫緩與豁免事項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書面保密承諾,以及暫緩與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等。 第十四條 已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對外披露。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披露此前該信息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內部登記審核等情況。 第十五條 證券與法務部負責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事項的相關檔案。 第四章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十六條 公司確立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責任追究機制,對于不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作暫緩、豁免處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規定辦理暫緩、豁免披露業務等行為,給公司、投資者帶來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視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和分管責任人等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其他事宜,須符合《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規定不一致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時亦同。 深圳佰維存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0月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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